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考评工作的通知
(浙工商市〔2009〕33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创建活动”工作安排和《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全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考评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全省在册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包括网上商品交易市场),争创或延续确认的一至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
二、时间和内容
(一)8-9月,各市工商局组织开展本辖区星级市场考评工作,具体负责三星级以上市场的初审和上报,以及本辖区一、二星级市场的考核验收、评审认定,评审结果上报省工商局备案。各扩权强县(市)工商局负责本辖区一星级市场的考核验收评定工作,评审结果上报省、市工商局备案。
(二)10-12月,全省开展三星级以上申报市场的实地考核验收、评审和认定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主动申报,认真把关。各市工商机关要组织辖区市场认真开展星级市场创建活动,引导和鼓励市场主动申报,合理定位。并严格申报程序,完备申报手续,一经上报的市场,没有特殊原因,未经省局同意,不能随意更改。各地要根据省局下发的浙工商市〔2009〕28号文件要求,填写《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和《网上市场申报表》。对创建三星级以上市场要事先进行登记材料和实地初审,并根据核查内容和发现问题,提出各级工商部门的审核意见,连同本通知的附表一、二,统一由各市工商局于9月10日前上报省局。逾期申报或申报时没有填写各级工商部门审核意见的,省局将不列入本年度考核验收计划。
(二)严格标准,规范考核。各市工商局要认真做好一、二星级市场的考核验收和评审认定工作。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考评,审慎认定。首次进行一星级考评的各扩权强县(市)工商局,要健全组织,成立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星级市场评审委员会,并实地参与星级市场的考核验收和评审认定工作。考核评审严格按照星级市场《认定办法》和《标准》规定执行。经各市工商局、各扩权强县(市)工商局认定的一、二星级市场文件,应于10月20日前上报省局备案。并根据认定文件,自行制作、颁发省局统一制式的星级市场牌匾。对各地考核认定的星级市场,省局将适时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