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9〕15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局:
为了规范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行为,促进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省工商局、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浙江省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行为,促进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森林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可流转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使用权,下同)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第四条 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合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只能用于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
(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民的林地承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