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家庭推荐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出资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获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林权证上的承包人或使用人作为出资人。
第七条 以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由全体社员根据林地、林木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作价。
第八条 以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明确记载同意以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推荐出资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以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成员出资总额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明确记载同意以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