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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四)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出资清单(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五)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推荐出资人的证明。

  涉及成员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以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以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成员出资总额后加注“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万元”。

  第十二条 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登记过程中涉及违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由登记机关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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