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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工作的意见


  5、推进高效拆迁。相关职能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拆迁工作有序推进。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各区上报的补偿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接到征地拆迁个案疑难问题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研究解决。市拆迁办在接到拆迁许可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拆迁许可证核发。市规划局接到区政府有关保障安置住房定点选址的报告后,按照规划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定点和报批。市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手续齐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征地拆迁资金的核拨、支付,存入国土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用账户,市国土资源局在2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在接到被拆迁补偿对象提供的必需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费用拨付到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个人账户。市公安局要加强对拆迁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和户籍管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被征地农民转户手续办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要及时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市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范围内的经营市场整治力度。市司法局要依法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市农办要加强对农村征地集体资产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市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做好征地拆迁及司法强制拆迁的配合工作。

  6、依法行政强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行政裁决的,根据《长沙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操作规程》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在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市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责成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实施房屋征收的,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规定,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在实施行政强拆时,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周密制订方案,加强现场组织协调,做好证据保全;公安、司法公证、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做到强拆工作规范有序。

  三、坚持有序安置

  7、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对城市房屋拆迁,大力推行“货币补偿、提供房源”的基本安置方式,通过多种手段支持被拆迁人购买普通商品房。对购房困难的低收入被拆迁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允许其直接购买存量经济适用住房,也可按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支持其购买普通商品房;对确实无力购置房屋的被拆迁户,实行实物廉租房安置或提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尽快拿出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认定办法以及自管和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办法等配套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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