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安置。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两转变一纳入”,即转变土地性质、转变农民身份,全部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完善《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有关政策规定。
9、加强安置房源筹集。全面统筹城市国有土地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房源供给,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拓展安置房源供应渠道。扩大国有土地安置房源供应,已批待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要在今年底前启动建设,两年内建成竣工,全部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及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对于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依法收回项目用地。盘活现有存量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安置城市房屋被拆迁户。房产、建设、规划等部门要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区域、结构、户型、价位、面积等符合被拆迁人需要的商品房,确保房产市场有充足、可供选择的房源。
10、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在建委、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的协助下,妥善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应拆未拆”遗留问题的开发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督促各项目业主和相关责任单位尽快完成拆迁,在未完成房屋拆迁以前,相关职能部门一律冻结该项目除拆迁手续外的规划报建、建设施工、预售许可、产权登记等后续手续以及新项目报批有关手续。
加大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安置力度,确保2010年底前全部解决《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遗留问题。
四、强力拆违控违
11、加大拆违力度。坚持“无偿拆违、有偿拆迁”,以拆违促进拆迁。鼓励自行拆除,规范强制拆除。国土、规划部门依法对全市已建违法违章建筑进行认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国土、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做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由区人民政府责成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实施强制拆除,所在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凡属党政干部、机关单位自建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自行拆除,违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