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做好事前参谋服务工作。两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法律规范释明、诉前风险提示等措施,加强诉讼指导,避免连环诉讼和重复诉讼,尽可能把征收拆迁纠纷化解在法庭之外,以减少诉讼纷争,实现和谐拆迁。
21、依法缩短司法审查时间。两级人民法院要采取更加便捷合理的方式和标准进行司法审查和执行;对于进入诉讼程序后行政机关认为情况紧急依法申请先予执行的征收拆迁案件和限期腾地案件,两级人民法院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快速审查,及时执行,保障征收拆迁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22、有效化解征收拆迁纷争。两级人民法院要善于运用协调手段有效化解征收拆迁纷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组织专门庭审机构,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的庭前、庭中和庭后全过程。在稳步推进强拆程序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协调为主,个案强拆的原则。对实施强拆过程中,应当积极敦促被拆迁人在强拆前自动履行义务,确需实施强拆的,应当严格审查标准,确保强拆有据。
23、依法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秩序。对恶意阻挠拆迁、扰乱拆迁秩序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公安等政法部门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为拆迁腾地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七、加强组织保障
24、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担任顾问,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绩效办、市农办、市综治办和各区、县(市)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指导。进一步充实征地拆迁、城管拆违执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工作力量,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区财政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全面统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
25、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开辟和完善“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办结制。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由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推进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层层分解任务,层层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为征地拆迁提供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