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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维修资金监管推行维修资金业主自缴系统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维修资金监管推行维修资金业主自缴系统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自缴业务代理银行、维修资金交存申请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维修资金的监管,规范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确保业主物业维修资金的安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有关精神,借鉴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我市物业维修资金业主自缴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物业维修资金的缴存于2009年11月1日起全面实行业主自存自缴模式,取消原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方式。

  二、维修资金业主自缴系统正式启用后,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缴交申报:交存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申报:

  1、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窗口;

  2、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政务网维修资金网上申报页面(http://www.csfdc.gov.cn/wxzjzj);

  3、开发商售楼处进行申报并打印缴款通知书;

  (二)银行缴款:业主本人或委托他人凭缴款通知书可就近到自缴系统代理银行的各银行网点交存维修资金;

  (三)凭证领取:业主将资金交存完毕后,即可取得由银行窗口打印的两联《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业主缴存凭证联、房产档案留存联),该凭证为业主的缴存证明、办证资料及查询依据,须妥善保管;

  (四)凭证转交:交房前,业主需将《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第三联“房产档案留存联”交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凭此联为业主办理房产权证等相关业务,未能提供凭证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五)网上查询:业主在资金交存两个工作日后,可登陆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政务网维修资金查询页面查询本人的资金交存情况。

  三、维修资金业主自缴系统正式启用后,原代收代缴模式将全面取消,各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主代收维修资金。同时,各开发企业已向业主代收的维修资金,须于2009年10月31日前全额缴交至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逾期未缴交的代收维修资金,须全部通过自缴系统按户单独申报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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