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健康促进行动方案(2009-2015年)的通知

  认真实施国家“亿万农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积极开展农牧民健康教育工作。加大投入,改善农牧区健康教育工作条件,加强健康教育队伍建设。根据影响我区农牧民健康的主要问题,大力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妇幼保健、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农牧区医疗政策、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健康教育,开展农牧区妇女儿童、青少年、农民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农牧民基本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意识、防病治病能力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充分利用新闻宣传资源,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开设藏语文专版、专题和栏目,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和健康技能。组织开发、编印、翻印、翻译、制作一系列科普书籍、宣传图画、流动宣传栏等下发全区,提高卫生与健康知识普及率。组织农牧民每年参加全国和全区健康素养知识竞赛,做好重大节日、活动的健康促进宣传活动。引导农牧民改变不良卫生习惯,养成良好健康行为,促进合理营养,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减少疾病发生。农牧区卫生部门定期为农牧民开展健康体检工作,制定并实施农牧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管理制度。
  (七)完善农牧区医疗制度。
  1.提高农牧区医疗保障水平。修改完善《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以免费医疗为基础,大病统筹保障为主,大病统筹、家庭账户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农牧区医疗制度,继续保持农牧区医疗制度全覆盖,不断提高财政补助水平,增强医疗保障能力。2010年各级财政对农牧区医疗制度补助标准达到年人均180元,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到2015年各级财政对农牧区医疗制度补助标准力争有更大幅度的提高。对贫困农牧民在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可向县经办机构申请预支部分医药费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医疗救助补助标准,防止农牧民因病致贫、返贫。2011年逐步实现农牧区医疗制度地(市)级统筹。
  2.加强农牧区医疗经办工作。强化农牧区医疗经办管理。各县、乡(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农牧区医疗管理工作。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综合素质,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简化报销补偿手续和程序,农牧民在县医疗机构就医可直接减免医药费用,县医疗机构与县医管办定期结算。
  3.加强医疗基金监管。坚持量入为出、合理补偿、严防超支、控制节余,严格执行农牧区医疗基金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基金效益,确保全部用于农牧民看病就医。建立农牧区医疗制度基金财政专户银行对账单制度,加强基金划拨使用监控,规范经办管理。健全基金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贪污、挤占、挪用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报销补偿公示制度,对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管理和农牧民受益情况等定期张榜公布,以保证农牧民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