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六)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按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统一政策、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逐步构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可转换衔接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二、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七)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制定和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办法。完善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阳光采购模式,制定药品采购价格和配送费标准,逐步统一药品目录、药品配送和药品结算。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建立省基本药物储备制度。根据国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深入治理药品购销和使用环节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由省卫生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加强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监管和分类管理,实行抽验全覆盖。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监测。(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3.2009年,在以省为单位进行集中采购的基础上,30%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及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制度。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由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3年内,各级财政共同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76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和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标准化建设,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站建设。到2011年,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全覆盖。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中药房。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