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教〔2009〕60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黑龙江省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8月21日
黑龙江省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家书屋工程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安排的,根据年度预算和中央下达的农家书屋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安排原则
第四条 每个农家书屋配置标准2万元,中央财政补助1万元,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
第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书屋出版物(图书和音像制品)的购置、农家书屋标识制作及配送等。各市县财政负担资金,主要为农家书屋订阅报刊、购置书架、报架、桌椅、制作规范制度牌及相关设施。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农家书屋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性支出。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落实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局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农家书屋出版物及相关服务的采购。
第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按照建设标准,足额落实本地配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八条 当年未完成的采购项目,其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底前将当年本地农家书屋工程资金落实、使用情况和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