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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强化行政调控力度 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安置办法。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指令性分配是一条基本的安置原则。今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指令性分配安置任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比例制定安置计划。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各中直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下属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二)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目前乃至今后安置工作改革的方向。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要采取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政府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其服役士兵年限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至5倍。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各相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有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因受条件限制,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报请安置部门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规定标准一次性交纳有偿转移金后,可免除相应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交纳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交纳,并于安置部门批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后两个月内一次付清。有偿转移金用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要实行有区别的安置政策。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八级以上革命伤残退役士兵及转业士官要优先安置;对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高海拔、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尽量给予照顾。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费年限,当地劳动保险部门应按规定负责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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