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保险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有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四)妥善解决农牧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农牧籍退役士兵,由各县(区)统一上报市安置办,市安置办审查后上报自治区安置办审批。对返回农牧区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纳入农牧区人才培养和开发规划。对从事农牧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在生活、生产、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优先予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牧区“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安置。
各县(区)政府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落实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体现,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大依法安置的力度,确保政令畅通。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入伍通知书》有涂改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档案严重缺件的;非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异地入伍的;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更改为城镇户口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涂改档案无正当理由的;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触犯刑律(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经自治区安置部门集中交接转至我市的转业士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安置部门报到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再安排工作。要把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评选结合起来。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单位,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要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坚持政务公开,规范办理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确保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胜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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