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保质保量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加快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进程,确保党和国家政策落到实处,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总体规划,确保配租房源充足,先解决“双困”(低保无房)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再逐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阳光操作,程序到位。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一定金额收取租金的住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进程必须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把准入门槛,经过“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程序,让真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受益。
3、分工协作,形成合力。为保障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顺利实施,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房管、民政、发改、城建、物价、财政、国土、公安、监察等部门以及街道社区,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实物配租的申请和核准
(一)申请核准。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低保证或优抚证、房产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件,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初审、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社区报街道复核,经街道审核、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办公室)审核,公示15天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实物配租范围。根据《江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赣民发〔2009〕12号),未享受低保的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必须由民政部门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