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街道须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配租分配。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办公室根据符合申请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家庭户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中签分配结果予以公布,并向中签家庭开具《宜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
(三)签约。中签家庭自接到《宜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60日内应签订《宜春市廉租住房配租协议》,明确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确认《管理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办理入住手续。在6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配租家庭,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三、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新建廉租住房小区竣工验收后交由市房地产公司进行租赁管理和物业服务管理。
(二)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配租家庭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
(三)配租家庭取得廉租住房租赁权后,应当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租赁保证金及物业服务费。房屋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办公室委托市房地产公司收取,房屋资金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三分之一收取;房屋租金缴入廉租住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维修和管理费各占租金总收入的50%,市房地产公司每年年初制定预算计划,统一由市财政局从专户中拔付。租赁保证金一室一厅的住房交纳600元;二室一厅的住房交纳800元,租赁家庭退出廉租住房配租的,租赁保证金按规定退回。廉租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廉租住房配租家庭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按住房租金的三分之一提取,从租金收入中的管理费中列支,由市财政局按月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户中拨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市场房屋租金的实际审定。
(四)配租家庭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用途。配租家庭入住后进行装修的,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时,装修不予补偿。退房时,如房屋完好无损,退回租赁保证金,如有损坏折价赔偿。
(五)廉租住房实行一年一租及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办公室每年会同民政、街道等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配租家庭情况的变化,作出是否继续配租的决定。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符合租赁条件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办公室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配租协议》,继续配租廉租住房,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续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