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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在《企业申请汇总表》上注明。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要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聘用合同或工资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凭证、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在复印件每页加盖负责人和经办人印章,并将原件退还申报企业保管至公示以后。审核一致后,按规定填写审核意见。

四、审核与注册

  第十八条 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审查完毕,作出书面意见,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结果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五、其它

  第十九条 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仅受聘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资质的企业,其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申请补办或更换参照此办法(延续注册及受理时限另行通知)。具体登录黑龙江建设网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hljjs.gov.cn/)下载文档进行填报,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材料报送按《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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