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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的通知
(黑建设[2009]22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校安办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和鉴定工作。现将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方面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鉴定范围
  抗震鉴定是针对设防烈度6度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区,中小学校舍教学用房抗震措施必须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标准,地震作用按《黑龙江省抗震设防工作图》确定。国家规定抗震设防标准的是最低标准,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建设单位、业主适当提高中小学校舍的抗震设防标准。 6度以下地区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确定为C级的教学用房要进行抗震鉴定。
  二、鉴定和加固执行标准
  抗震鉴定和加固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的相关规定,根据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校舍的抗震鉴定的级别和标准,后续使用年限的确定应有明确的依据并要在鉴定报告中说明。各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组织技术人员开展专门学习,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做好技术准备。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专家形成专家组,对本地区出现的共性问题统一标准解决。
  三、鉴定和加固的资质要求
  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设计单位有计划的进行鉴定工作,并要对鉴定合同做好备案工作。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宜由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学校的房屋产权单位应与鉴定单位签订房屋抗震鉴定和加固方案设计合同,宜优先委托校舍的原设计单位进行鉴定,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可委托同一单位一并进行。鉴定需要进一步进行抗震加固改造的,鉴定报告应给出明确加固意见,必须满足加固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可由鉴定单位一并承担抗震加固改造方案的设计。抗震加固改造方案设计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必须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施工。
  各地市在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中如有疑问的可与我厅勘察设计处联系,联系电话045-53604862,联系人: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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