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燃气专项规划(2010-2015)>编制技术规则》的通知
(黑建城[2009]54号)
各市、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我省《城市燃气专项规划(2010-2015)》(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
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燃气专项规划(2010-2015)〉编制技术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参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城市燃气专项规划(2010-2015)》编制技术规则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黑龙江省《城市燃气专项规划(2010-2015)》编制技术规则
(2009年8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城市燃气专项规划(2010-2015)》(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
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设区市、县(市),以及农垦、森工系统《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第三条 《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第四条 编制《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目标相适应,贯彻工业与民用结合和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保障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承担《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设计资质。
第六条 《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成果应当严谨科学,内容齐全,并建立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