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减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余府发〔2009〕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府发〔2009〕3号),在我市2001、2003、2005年三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市政府组织人员对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第四次全面清理。经2009年7月20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保留市级行政许可事项156项,精减105项(其中:取消32项,下放30项,委托2项,暂停实施16项,改变管理方式10项,列为转办事项15项),减少率为40.23%;保留市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31项,精减24项(其中取消12项,下放6项,暂停实施4项,改变管理方式2项),减少率为43.64%。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市直各有关部门对未列入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对市级取消和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对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组织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真转实转,变审批为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编制审批流程图,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做好省级、市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各项审批权限落实到位。要用好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切实增强地方经济发展活力。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市政府向全市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为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1.新余市市级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实施单位41家,15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