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债及国家政策扶持资金投资的支出项目;
(四)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的支出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由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行为的合规性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