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防办字〔2009〕88号)
各市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3年1月17日发布的《
湖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防办字[2003]8号)同时废止。
附: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包括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和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含口部伪装房)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专用构配件的生产和安装的质量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家人防重点城市、自治州(以下简称市、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市、州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所有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市、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其它人防工程项目由市、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