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第十条 市、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不少于6人,其中质量监督工程师不少于4人(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二)有较完备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仪器;
(三)有健全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两年以上,经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可获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三年以上,经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可获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
第三章 监督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人防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责任主体(含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二)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三)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质量进行监督;
(五)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六)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的立项审批文件;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监理、防护设备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