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六)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法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及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
(七)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制订监督方案,拟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员,通知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资料。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检测单位、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2、按规定进行了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3、按规定委托了监理单位;
4、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人防工程的,建立了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人防工程、违法发包的行为;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及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6、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人防工程行为;
2、人防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和合同;
3、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含设计变更)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4、认真进行图纸会审、设计技术交底,及时处理设计问题,无非法指定人防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行为。
5、工程竣工验收前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三)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