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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下列内容进行监督:

  (一)审查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二)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标准进行监督;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对工程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四)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检查;

  (五)对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编写、项目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审查,并加盖公章。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竣工材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质量监督申报书及质量监督计划;

  (二)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

  (三)防护设备安装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

  (四)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不良行为记录;

  (七)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八)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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