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委员会下设若干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评估小组具体实施民间组织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对评估小组初评结果进行民主表决,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成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每位成员须对审核意见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成员及专家应当熟悉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精通民间组织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和评估标准的规定开展工作,不得随意简化、更改评审流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在民间组织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参照《
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评估等级和应用
第十六条 民间组织评估结果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评估等级名称为“地域名+等级+民间组织类别”。
第十七条 按照民间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0分(不含)以上,为5A级民间组织;评估得分901分-950分,为4A级民间组织;评估得分850分-900分,为3A级民间组织;评估得分801分-850分(不含),为2A级民间组织;评估得分700分-800分,为1A级民间组织。
第十八条 民间组织评估结论有效期为三年。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评估等级对民间组织实施分类管理,通过社会公布、宣传推介,优先推荐高等级民间组织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政府相关部门对于获得等级的民间组织,在有效期内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获得3A级(含3A级)以上的民间组织,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等政策。
第十九条 被评估单位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以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该单位的信誉证明。被评估单位要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的样式由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制定,全省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