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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迁入申请获批准的,由申请人持申请回执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盐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领取户口准迁证或批准材料;

  (三)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或批准材料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指市外迁入)或直接持批准材料(指市内移居)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市内移居45个工作日,市外迁移65个工作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从市外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审批同意市内移居的,仅以审批材料作为办理凭证。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材料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三、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

  法律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人口信息变更、更正核准

  一、登记内容

  变更、更正人口信息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

  (三)《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公安部三局发布)。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居民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时候,要有导致发生变更、更正的法律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明(姓名变更要有充分正当的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人口信息主项变更申请审查表》(16周岁以上申请主项变更提供,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一)非主项变更由各公安派出所受理,作出许可决定;

  (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名字、增加曾用名由各公安派出所受理,各区公安分局作出许可决定;

  (三)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民族、性别、何时何因迁来本市由各公安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作出许可决定。

  九、登记程序

  (一)属公安派出所管辖的: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2.公安派出所民警受理;

  3.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当场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属区公安分局管辖的: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2.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人口科审核;

  3.区公安分局人口科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变更、更正人口信息,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变更决定。

  (三)属市公安局管辖的: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2.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审核;

  3.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审批;

  4.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作出最终决定,符合规定的给予变更、更正人口信息,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变更决定。

  十、登记时限

  主项变更、更正人口信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18周岁以下名字变更20个工作日)办结,非主项变更、更正人口信息当场办结。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居民变更身份项目通知单》,终生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变更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上法定栏目的登记内容,重新证明公民身份某一方面的内容。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核准办理

  一、登记内容

  准许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6月7日公安部令第78号发布)。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登记条件

  (一)居民身份证: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

  2.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第五条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因急事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1.《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原件1份);

  2.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数码照相回执》(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

  1.《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原件1份);

  2.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近期一寸免冠相片1张(原件1份);

  5.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证明事由(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

  八、登记决定机关

  由所属区公安分局签发。

  九、登记程序

  (一)居民身份证:

  1.申请人向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公安分局;

  3.区公安分局上传数据至市公安局;

  4.市公安局对上传数据进行审核后上传制证;

  5.申请人向公安派出所领取证件。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2.派出所户籍民警核验后在登记表上盖章并签名,申请人持表直接到所属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办理。

  十、登记时限

  (一)居民身份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5年,16至25周岁中国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10年,25至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有效;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3个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一)居民身份证: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十三、收费

  (一)居民身份证: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收取40元;对城乡低保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免收工本费,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减半收取工本费;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工本费每证10元。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核准设置门(楼)牌号码

  一、审批内容

  核准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物编设门(楼)牌。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

  (二)《关于加强我省门(楼)牌设置管理的通知》(粤民区〔2006〕39号)第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经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我省门(楼)牌设置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门(楼)牌编码登记表》(原件1份);

  (二)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新开发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凭建设部门核发的开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五)房屋所在位置简图(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我省门(楼)牌设置管理的通知》第三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门(楼)牌编设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机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屋所属辖区的公安派出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房屋所属辖区的公安派出所。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房屋所属辖区的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到市政府招标中心招标确定的制牌厂家指定的银行缴纳制牌、安装费,公安派出所发给《制作门(楼)牌通知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制作门(楼)牌通知书》,该证长期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制作门(楼)牌通知书》,方可合法安装和使用门(楼)牌编号。

  十三、收费

  (一)大号门牌制作费:108元,安装费:7元;

  (二)小号门牌制作费:10.2元,安装费:3元;

  (三)大号临时门牌制作费:108元,安装费:7元;

  (四)小号临时门牌制作费:10.2元,安装费:3元;

  (五)标志牌制作费:108元,安装费:7元;

  (六)单元牌制作费:12元,安装费:3元;

  (七)楼牌制作费:189元,安装费:10元。

  法律依据:《深圳网上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项目编号SZCG2005014678)。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机动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许可

  一、审批内容

  机动车在全市道路禁行范围内临时通行。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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