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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试点过渡期间,暂以市或县为单位组织统一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考核结果予以结算。乡镇卫生院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切实加强收支监管。
  本试点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3
  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街道所辖范围内没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选择1所国有企业或医院等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试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原则上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 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 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 转诊服务。
  5. 康复服务。
  6.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 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2. 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职责。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一)改革人事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1. 核定人员编制。执行《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号)。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 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3. 人员竞岗聘用。参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附件2)执行。
  4. 安置分流人员。参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附件6)执行。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附件7)执行。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区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选择使用,允许使用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比例≤20%;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试点过渡期间,暂以市或县为单位组织统一配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纳入区国库支付中心管理。
  本试点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4
  安徽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村卫生室的设置
  每个行政村建设一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作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行政村卫生室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基本设备和药品,为农民群众提供规范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室人员应具有法定执业(从业)资格或医学类大专以上学历。具体设置标准参照《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民生工程2007-2011年建设规划的通知》附件2)执行。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行政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行政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1. 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2. 负责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协助做好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3. 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4. 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
  5. 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6. 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7. 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三、行政村卫生室的补偿渠道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村卫生室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再由县落实到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依据内部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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