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莆政办〔2009〕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作为对本辖区内重点流域整治工作的考核依据。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
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
为加强我市木兰溪、萩芦溪(以下简称“两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09]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两溪”流域范围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一)水质指标,由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体现。考核断面为市环保局确定的“两溪”流域控制断面、饮用水源监测点位和城市内河控制断面。通过人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辅的监测数据综合计算得分。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市环保局核查的减排结果为准。
(三)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由省、市政府有关流域整治意见明确的任务和省、市、县(区)制定的年度流域整治计划确定的年度任务为依据,以各地自查和市考核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计算得分。
三、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扣分形式的百分制记分,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分3个档次。其中,得分高于80分(含)的为“优良”;得分在60-80分的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当年辖区内未完成COD减排任务、发生重大(含)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不得评定为“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