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分标准
(一)水环境质量(30分)
1.流域水环境质量情况(20分)。参照2006-2010年各县(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中要求的水质达标率进行考核(有多个控制目标的,按照比例分摊分值),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具体为:仙游县,木兰溪流域省控断面(蒋隔、西台桥、象塘桥、园头桥)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荔城区,木兰溪流域国控断面(三江口)水质环境功能达标率达90%以上,辖区内河(延寿桥)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80%以上;城厢区,木兰溪流域省控断面(园头桥、濑溪桥)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内河(木兰陂)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涵江区,木兰溪国控断面(三江口)、萩芦溪流域省控断面(白沙桥、狮亭桥、南安陂、江口桥)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内河(新港、涵坝)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60%以上;秀屿区,内河(土海)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60%以上。
2.饮用水源水质(10分)。只考核仙游县、城厢区和涵江区。参照2006-2010年县(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中要求的水质达标率进行考核,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具体为:仙游县,古洋水库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城厢区,东圳水库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涵江区,外渡水库水质达标率:2009年达85%以上,2010年达90%以上。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10分)
3.COD减排完成情况(10分):按照计划完成辖区年度COD减排指标的,不扣分;未完成年度COD减排指标的,不得分。
(三)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60分)
4.饮用水源保护(10分):只考核仙游县、城厢区和涵江区。按计划完成水源地整治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时完成水源地整治项目的,每个项目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现场检查发现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仍存在生产性企业、畜禽养殖场等排污口的,不得分。
5.养殖业污染整治(20分)
(1)公布畜禽养殖禁建区、禁养区划定方案(1分):按期完成辖区畜禽养殖禁建区、禁养区划定并予以公布的不扣分,否则不得分。
(2)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拆除(9分):按期完成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拆除的,不扣分;完成率在80%(含)以上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完成率低于80%的不得分。现场检查,发现辖区禁养区内仍存在未纳入统计的畜禽养殖场或禁建区内有新(扩)建畜禽养殖场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