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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10分):按期完成辖区内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的,不扣分;完成率高于80%(含)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现场检查,发现辖区内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仍出现未纳入统计的无污染治理设施、无病死畜禽处理设施或未达标排放的,每个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6.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情况(10分)

  (1)城乡生活污水治理(5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含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2分。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联网,污水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辖区内已投运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未按期达到处理负荷要求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每次扣0.5分,最高扣1分。

  (2)城乡生活垃圾处理(5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2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垃圾处理场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每次扣0.5分,最高扣1分。按期完成年度沿溪生活垃圾清理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2分。

  7.工业污染防治(10分)

  (1)园区和重点行业污水处理(5分)

  按期完成辖区内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和企业污水深度治理任务的,不扣分;辖区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未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3分;制浆造纸、制药等企业未按时完成污水处理技术改造的,每个扣1分,最高扣2分。

  (2)石板材行业整治(5分)

  按期完成辖区内石板材加工污染整治任务的,不扣分。其中,关闭、取缔不符合要求的石材加工企业(2分),完成率高于80%(含)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现场检查发现辖区内石材加工集中区外仍存在未纳入统计的不符合要求的石材加工企业的,每个扣0.5分,最多扣1分;石材加工集中区未按时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扣1分。石材加工集中区未实现零排放的,扣1分。

  8.生态环境保护(10分)

  (1)规范沿溪矿产开采活动(3分):按期关闭沿溪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采矿(石)和非法采砂点的,不扣分;经查发现仍存在采矿(石)和非法采砂点的,每处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2)沿溪两岸造林绿化(3分):按计划推进沿溪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绿化的,不扣分;对违规砍伐阔叶林的,每起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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