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教〔2009〕228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现就全省教育系统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入关键阶段,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类矛盾和行政纠纷增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增大。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处理新时期教育矛盾纠纷的重要意义,运用调解方法化解矛盾,减少复议案件、诉讼案件和上访事件,构建和谐的教育关系。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切实转变观念,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促进教育又好又快发展。要充分发挥教育系统行政资源多、调解范围广的优势,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用教育、协商、调解的办法,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尊重不同社会群体教育诉求的权利,确保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得到维护。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本意见所指行政调解是指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
当前行政调解的重点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教育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
行政调解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自愿原则。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二是合法性原则。要按照《
教育法》、《
教师法》、《
信访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调解工作,既不能在执法过程中简单从事,调解缺位,也不能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三是平等原则。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纠纷。调解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四是积极主动原则。调解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通过三大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