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是优先调解。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群体性信访事项,调解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首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在调解无果的前提下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二是充分协商。在争议双方自愿调解的基础上,调解机关要耐心释法明理,做好劝解工作,并要为双方充分协商、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三是促进和解。纠纷发生后,消除双方当事人的认识偏差和误解是解决矛盾的关键。为此,调解机关在解决纠纷中要积极为双方沟通搭建平台,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以彻底化解纠纷。
三、认真做好信访、行政复议、教育申诉中的调解工作
信访、行政复议、教育申诉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是推进教育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重要手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做好信访、行政复议、教育申诉中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
信访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教育法》和《
教师法》,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行政复议申请和教育申诉案件,切实履行职责。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适用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在信访答复、复议决定和申诉决定作出前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法规,陈述道理,分析利害,为当事人自愿调解创造条件。在信访、复议、申诉调解中,办案工作人员要真正了解双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以增强调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处分权,不得代替当事人表达意愿,更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条件。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要依法制作调解书,按照法律程序送达,并监督其履行,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调解不成功或对信访、行政复议、申诉结果不服的,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研究制定各种方法调解的程序规定,积极创新调解的方式方法,不断总结调解经验,逐步提高运用各种方法调解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