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宜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宜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宜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监理业务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工程建设监理从业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从事监理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从业人员是指获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具有一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经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考试、考核后获得监理员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工程建设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规范,恪守科学、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监理企业的管理
第七条 监理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
第八条 监理企业成立后,因各种原因丧失设立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执业,逾期仍达不到要求者,按程序报请发证机关予以撤销。
第九条 外地监理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监理业务,须到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现场人员配备必须符合本办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