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等部门《宜春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字〔2009〕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4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宜春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宜春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
(一)拉动消费。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实行有效激励,扩大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二)节能减排。实行以旧换新,淘汰老旧汽车,提高汽车效能,减少环境污染。
(三)资源利用。完善汽车回收拆解体系,有效利用回收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扩大就业。鼓励汽车以旧换新,加快汽车营销、物流、回收拆解、售后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发展,扩大就业。
二、实施对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汽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时间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二)补贴范围
1、凡在上述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我市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车主可享受补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