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微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1)既符合补贴范围第一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一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2)既符合补贴范围第一条第三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3、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四、实施步骤
(一)建立联系协调机制。成立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牵头,财政、宣传、发改、经贸、公安、环保、交通、工商、质监部门参加的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协调小组,协调解决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设立联合服务窗口。由宜春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负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事宜。联合服务窗口办公地址为:宜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平安路158号)。联系人:施玉明,联系电话:13320051069。工作时间:每周二、四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各县(市)也要在报废汽车回收网点设立由商业(物资)主管部门牵头,财政、环保部门参加的联合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