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管的重点测绘活动
加强对涉军、涉外测绘活动以及在公开传播、出版地理信息等活动的监管工作。一是监督检查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进行航空摄影、摄像、测量等测绘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经过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二是监督检查科学研究、旅游探险、矿产开采、地质勘探等涉外合作项目中所含的测绘活动是否依法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对包含测绘活动的涉外项目进行清理;三是监督检查互联网传播、出版地理信息等活动是否经过依法审查。
(三)监管的重点对象
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我市测绘、地理信息的生产单位、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提供和使用单位的监管工作。一是监督检查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我市从事地理信息的测定、采集和处理等测绘活动是否依法进行;二是监督检查涉及地理信息生产、使用等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是否依法经营;三是监督检查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企业是否擅自扩大数据采集覆盖范围,泄露国家秘密;四是监督检查地理信息市场是否存在无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五是监督检查基础地理信息的保管单位是否依法保管、提供涉密地理信息等。
三、职责分工
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协同开展工作,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市场检查工作。重点抓好地理信息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严格整顿和规范获取、提供、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行为,依法查处无测绘资质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涉外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重点查处境外组织及个人非法持有、窃取涉及我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案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地理信息产品流通环节的整治工作,提供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注册企业信息,依法查处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擅自经营和销售地理信息产品的行为。
(四)文化出版部门负责地理信息出版服务环节的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未经审核擅自出版地理信息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行为。
(五)保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涉密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单位的保密检查,组织协调查处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开展保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个人的安全保密意识。
(六)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通报涉军测绘有关情况,协同查处涉军非法测绘案件,建立和完善军地测绘活动的“信息通报、配合查处、案件移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