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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责任。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地要通过组织召开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发布公告等形式,明确整治要求,并督促房屋租赁双方签订协议,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措施。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三)综合治理。各地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开展综合整治,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进行检查治理;建设、房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工商部门要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电力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外部供电线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内用电安全隐患检查并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章搭建的出租房进行整治。各地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独立式烟雾报警、简易喷淋、救生缓降等消防安全技术,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改善出租房消防安全条件。
  (四)严格查处。公安、安监、建设、规划、工商、电力、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出租房违法行为。违反出租房租赁和使用规定的,由房管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存在违章搭盖的出租房,由规划、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拆除;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不符合治安、消防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
  (五)动态监管。各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单位要建立出租房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出租房巡查登记,随时掌握出租房和租住人员的基本情况,保证租赁信息及时准确,实现出租房消防安全的动态管理。
  (六)宣传教育。各地要组织人员重点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较集中的区域,开展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安全使用知识等宣传,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从保障房屋承租人自身安全和利益出发,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常识,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高房屋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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