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微蓄微灌及配套设施。重点发展山地、缓坡地和旱地的蔬菜(含食用菌)、水果、干果、竹林、茶叶、蚕桑、花卉苗木等喷微灌溉及配套设施。
  (三)规模畜禽养殖设施。重点发展喂料、饮水、挤奶等自动饲喂设施;温控、湿控、通风、全自动消毒、视频监控等环境控制设施;育种、笼舍(限位笼、产床)等饲养设施。
  (四)水产养殖设施。重点发展大棚、温室及其他人工控制养殖环境下的环境友好养殖配套设施;养殖水净化处理系统;自动化测控体系和配套水产养殖技术,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五)农机装备设施。重点发展果品、蔬菜采后分级包装、贮藏保鲜设备;果茶桑菜园耕作、修剪、采摘及杀虫灯等植保机械;食用菌生产设备;花卉苗木容器化育苗所需的基质搅拌机、成型机和移植、修剪等操作机械;中药材、蚕茧烘干、储藏保鲜设备;重点粮产区应灾烘干机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发展设施农业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强化责任考核,落实工作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对设施农业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发展设施农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农业局、林水局、农办、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区、县(市)作为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加强协调,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营造良好的设施农业发展环境。
  (二)优化政策环境。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用于扶持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园和设施农业配套项目建设。各区、县(市)也要出台相应扶持政策,落实扶持资金,优化财政资金配置。对新建具有一定设施规模的农业产业基地,在种子种苗、土地流转、农机购置补助、科技三项经费、生态畜牧、标准化鱼塘改造等支农资金上要优先安排、加大倾斜力度。要完善设施农业优惠政策。认真贯彻《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意见》(市委〔2009〕13号)文件精神,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不影响耕作层恢复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3‰-5‰比例的土地,建造生产需要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电按农业用电价格执行;加大农业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金融扶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