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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乡村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打造景区依托型、城市郊野型、农业资源型、民俗风情型等多种类型的乡村旅游点为重点,大力推进乡村旅游示范点工程建设,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使各县(市、区)均能建成2-3个成熟的乡村旅游示范点,向旅游市场开放,丰富梅州“世界客都”旅游产品体系,推动农业与旅游、文化与旅游的共同发展。

  四、政策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引导。

  1.形成共识,群策群力。建设和发展乡村旅游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农民利益和农村集体利益。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切实把发展乡村旅游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部门实际,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在有条件的村(镇)建立乡村旅游示范点,从人、财、物等方面帮扶示范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形成一批主题鲜明、交通便利、服务配套、环境优美的新型旅游村(镇)。

  2.示范带动,积极推进。各地要结合“百千万工程”和“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星级农村旅馆”等创建活动,结合各部门实际确定一个示范点,各级旅游部门要率先在本地区抓好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建设,以点带面发展乡村游。要积极争取更多的乡村旅游点列入国家或省的“百千万工程”项目,为乡村旅游发展增添活力和支撑。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镇)建设旅游专业村(镇),充分调动各地和农民群众发展乡村旅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强化规划,加大投入。

  按照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生态旅游与文化旅游“三结合”的原则,注重对客家文化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利用,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实现乡村旅游发展的最佳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政府对乡村旅游的导向性投入,重点支持乡村旅游规划、人才培训、市场宣传、基础设施建设等。今后,各县(市、区)申报上级旅游扶贫资金或景点建设专项资金,原则上必须选择乡村旅游发展项目,突出扶持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种成分经济组织以购买、租赁、承包、联营或股份合作等形式,投资乡村旅游开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乡村旅游开发信贷投入。对乡村旅游建设项目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经市规划确认重点扶持的乡村旅游企业,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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