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平稳交接、业务不断、待遇不减、各负其责”的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管理经办职能、人员机构、基金和资产的顺利交接。
二、组织领导
成立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新农合”移交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叶胜坤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蓝汕兴、范宜军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市编办主要领导组成。市“新农合”移交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伟明任主任,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周秋明、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副局长杨木欣任副主任。各县(市、区)相应成立移交工作指导小组。
三、移交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行政职能移交。
1.市级行政职能和移交。
原市卫生局“新农合”的行政职能按照市编办核定的行政职能移交给市劳动保障局。移交后,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新农合”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9月10日前完成(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编办、市卫生局协办)。
2.县级行政职能的移交。
各县(市、区)卫生局“新农合”的行政职能按照编办核定的行政职能移交给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移交后,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各项职能工作。9月10日前完成(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编办、卫生部门协办)。
(二)经办职能移交。
各县(市、区)卫生局“新农合”的经办职能于9月30日前移交给各县(市、区)社保局。10月1起,各级社保部门按照原新农合的政策和办法运作。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卫生部门、编办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