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构筑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高度重视农民群众信用意识的培育工作,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评定的各类信用组织,在评定范围内由当地党政机关张榜公布并授牌,提高各级信用组织的社会形象,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号召力。落实优惠政策,涉农金融机构要对各级信用组织实行差别授信与利率,信用等级越高授信额度越大,且利率越优惠。各级政府要在扶贫项目安排,惠农补贴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优先安排、优先受偿,适度倾斜。要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者制定严格的惩戒措施,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盘活资金存量。对长期欠贷不还或故意骗贷者,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司法、税务、工商等部门,要采取吊销营业证照、取消优惠政策、依法起诉等手段实行联合制裁。金融机构在今后三到五年内不予评级授信,不予提供新的贷款,各级担保中心不予提供担保,使失信者感受到失信带来的压力与不便,进一步增强信用意识,进而形成全社会奖励守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
(七)提高信用创建成果转化,加大信贷支农力度。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紧密结合,促进农村征信和信贷有机结合,相互促进。鼓励、引导农村金融机构结合农村信用组织创建活动,结合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记录及评级、评分结果,确定是否授信以及授信的额度与利率。对信用农户、信用个体工商户和信用企业要降低信贷门槛,简化贷款手续,扩大授信额度,执行优惠利率,发行惠农卡并匹配农户小额贷款,优先安排贷款发放。对评定为优秀级的信用户,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各涉农金融机构要优先为各级各类农村信用组织提供金融产品、信息、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对凡列入当地政府规划的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道路、广播、电信、学校、医院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要优先提供信贷支持,优先安排ATM机具等金融自助设备,切实做好金融延伸服务,加大“三农”信贷支持力度。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要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意识,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安排部署到位、措施落实到位。一是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行长为副组长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行。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协调会,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措施,搞好督查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要求及创建的总体规划,加强调度,搞好衔接,掌握情况,抓好工作落实。各县也要成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