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沪银监通[2009]156号)
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7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切实提高认识,积极宣传《指引》,做好动态评估;同时结合我局近期会同上海市公安局,向全市中外资银行业机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案件防控,继续深化预防金融犯罪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在进一步加强银行内控管理,加大案件防控力度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对《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针对当前案件防控的新形势、新特点,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加强银行从业人员操守教育和行为规范,重点体现两局联合发文件提出的“四个禁止,一个公开”要求。
一是禁止银行员工个人卡(账)与企业、客户账户发生资金往来,不得为亲属和朋友代开帐户;不准为客户垫款、提取现金、购汇等;也不得长款不入账、短款自垫款平账。银行员工不准为企业代处理账务,在营业场所为企业保管账册、票据印鉴、密码等。
二是禁止银行员工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或违反规定单独或合伙承包办企业,以及以各种名义私自在企业兼职,收受好处,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盗用、借用银行名义私自对外担保。
三是禁止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投资经商、大额举债等行为,控制风险源头。切实加强对员工异常行为动态情况的排查力度,约束员工8小时外的行为规范,定期开展异常行为排查,重点关注员工的“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消费圈”,消除风险苗头。
四是禁止员工有虚假授权、虚假对帐、虚假查库等行为,真正做到纪律严明,严惩不贷。一经查实,严肃处理;防止查而不处,遗祸为患。
根据文件要求,各单位须将《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在经营场所向客户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单位贯彻落实《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的情况,以及结合总行要求制订完善本单位实施细则的主要情况要于12月31 日前及时通过机构交换专网报我局办公室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