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的通知
(鄂教发[2009]8号)
各市(州)、县委宣传部,各市(州)、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直有关新闻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高等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范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维护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范围及申报主体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无论举办学历教育还是非学历教育(含短期培训),面向社会招生,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或自制发放招生广告(简章)(以下简称招生广告)的,均须办理招生广告审核备案手续。申报招生广告备案的主体,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各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含非独立二级学院、普通高校的成教学院、职教学院、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系、部、室及其他二级学院等)不得独自作为招生广告的申报主体。
二、招生广告备案权限
按照谁审批设立机构、谁负责广告备案的原则,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类学校招生广告进行备案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面向全省发布高等教育层次(包括学历和非学历)的招生广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来我省发布招生广告,应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证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发布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层次的招生广告,须报学校的审批机关备案。
(三)发布专业性较强的应用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类的招生广告,如医药、卫生、医学美容、武术气功等,由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相应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招生广告,经省自考办审查同意后,再按相应程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