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生广告备案程序及要求
(一)学校的招生广告,应于拟发布之日前10个工作日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我省学校需在省外发布招生广告的,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后,按广告发布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学校申请办理招生广告备案,根据广告备案权限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招生广告一式三份,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
2、能够证明招生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学校法人登记证书和《收费许可证》的副本,学校办理招生广告备案的介绍信,民办学校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的副本;
(三)备案机关对学校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注明理由。
(四)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办学性质、办学类型、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等,并注明详细办学地址、联系电话。对招生性质、发放何种毕业文凭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发布招生广告的民办学校名称,必须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不得省略“职业技术”、“进修”、“专修”、“辅导”、“培训”等字样,不得使用缩写简称,以免造成误导。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进行误导性宣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内容不得超出备案的招生章程范围。
(五)广告用语应符合《
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具体包括:
1、不得含有招工或安置就业的表述;
2、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教育效果的语言或保证;
3、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相比较或者贬低其他教育机构;
4、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一流等
广告法中明令禁止的广告用语;
5、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招生广告内容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招生广告备案编号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批准的招生广告如需改动或超过批准的有效发布期,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