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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高等学校2009年秋季开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检查办法及时间安排

  秋季开学检查工作分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1、8月下旬至9月10日为学校自查阶段。各高校和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并如实填报《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秋季开学检查工作情况表》,一式三份,按学校隶属关系在报送省教育厅的同时报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自查工作的基本情况、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各高校和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自查报告应于9月10日前上报。

  2、9月10日至9月下旬为省检查阶段。由省教育厅派出检查组,对高等学校和有关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自查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方式,一是核查材料,查看学校上报的自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二是实地检查,根据材料核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深入学校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文件资料、召开师生座谈会及与学生个别交谈等方式进行检查。各检查组对所查学校形成书面报告,并核实各学校填写的《2009年湖北省高等学校秋季开学检查工作情况表》,于10月20日前报厅规范高校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10月下旬为工作总结阶段。对全省秋季开学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通报检查情况。秋季开学检查结果将报各高等学校主管单位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我厅依据检查结果建立高校办学行为不良记录档案,以此作为省教育厅及省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资格的年检、安排招生计划、学校更名、教学建设项目评审立项、学位点申报、评先及综合治理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规办学,出现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学校,按照问责制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问责。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6】49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对相关学校和单位的责任人做出处理,并对学校作出调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报审批机关撤销办学资格等处理。

  五、几点要求

  1、各高校要提高对开学检查工作的认识。开学检查是维护我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维护高校稳定的一项长效机制,各高校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自查和检查工作,精心组织和安排,认真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对照此次检查的内容,对学校的各类办学活动进行全面、认真的自查和检查。自查、检查工作要有针对性,要突出重点,不留死角,要挑选政治素质高、懂业务、作风实的干部参加自查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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