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省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鄂人公奖[2009]23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有关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省直有关单位: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省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于今年教师节前夕以省政府名义表彰一批“湖北省农村优秀教师”、“湖北省农村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表彰一批“湖北省优秀教师”和“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为做好上述表彰对象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湖北省农村优秀教师”、“湖北省农村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全省乡镇(不含县镇城区学校)及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和行政管理人员。其中,“湖北省农村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湖北省农村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管理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
“湖北省优秀教师”和“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全省县镇及以上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和教育行政管理的人员。其中:“湖北省优秀教师”的评选推荐对象为各类学校专任教师。“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对象为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
已受过国家和省表彰奖励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此次评选表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表彰。
二、评选条件
“湖北省农村优秀教师”、“湖北省农村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湖北省优秀教师”、“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师德高尚,无私奉献,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在教书育人和学校建设、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