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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省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研究、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较好的科学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显著。

  三、表彰名额
  省政府表彰“湖北农村优秀教师”和“湖北省农村优秀教育工作者”200名,其中,“湖北省农村优秀教师”180名,“湖北省农村优秀教育工作者”20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表彰“湖北省优秀教师”和“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100名,其中,“湖北省优秀教师”90名,“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10名(各地各单位推荐表彰名额分配见附件1)。

  四、奖励方式
  被评为“湖北省农村优秀教师”和“湖北省农村优秀教育工作者”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被评为“湖北省优秀教师”和“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受表彰者均由湖北省教育基金会颁发奖金。

  五、申报程序
  评选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方式进行。大型厂矿企业所属学校参加当地评选推荐。各级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评选推荐人选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评选程序。要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教职工,实行民主评议、民主推荐。要将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教职工广泛宣传,增强评选推荐工作的透明度。推荐人选确定、上报前,应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

  六、工作要求
  1、各地、各学校、各单位在人选评选推荐中要注意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同时,适当兼顾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等教育机构,适当考虑长期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任课教师、班主任等人选。要防止推荐学校校长和“重点学校”人员过多的倾向。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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