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2009年9月开始至2011年,分步、分类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分年度维修加固规划,有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程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在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每项工程完工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提出处理意见。
七、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由省级统筹,市县负责,中央给予补助。我市除中央补助资金外,按省、市2:8比例分担,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民办中小学校舍经鉴定为危房的,要按照要求进行维修加固,所需资金由学校的产权所有方负责筹措,市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二)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八、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死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载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