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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建发〔2009〕100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联系局招投标办公室。

  附件: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4)48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设资金来源中不含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等的工程建设项目。
  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以下简称直接发包)是指,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商品住宅及配套设施、园林绿化、自建自用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发、承包活动。
  第三条 直接发包由发包人自行组织,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
  直接发包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直接发包活动,实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备案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应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工作要求,加强对直接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直接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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