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建设项目已获得批准或备案证明;
(三)已取得用地、规划手续;
(四)有相应的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发包所需的施工图审查及技术资料;
(六)发包控制价已编制完毕。
发包人具有编制发包控制价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计价规定编制发包控制价。不具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有关发包人编制发包控制价能力的认定标准,另行发布。
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任务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以及选派的建造师有在建工程未竣工的,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
第六条 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需要进行招标的,可以自主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发包、询价等方式。
第七条 直接发包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包人选择直接发包的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填写《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2.拟定承包人及选派的建造师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企业信用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全生产岗位证书》、项目部主要技术人员配备、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主要劳务人员等情况;
3.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机构为拟定承包人出具的资信证明。
(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自接到发包人《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核,严格把握直接发包项目承包人的资质条件。承包人的资质条件,包括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或总监理工程师资格、项目经理部主要技术人员的组成,都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本身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查核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直接发包申请被批准后,由招投标监管机构向发包人发出《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四)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自上述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发包人应当于15日之内,将发、承包相关资料、书面合同整理成档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归档。